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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更改紀錄備全要求

2012年相互法律互助(稅務事項)(修訂)法》已於2012年11月12日於當地正式生效。
由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最近制定的成文法《2012年相互法律互助(稅務事項)(修訂)法》的頒佈實施,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成立的公司,需根據該法例的最新規定必須保存最少五年的可靠的會計記錄和相關文件。
該「記錄和相關文件」的定義爲所有用於擬備稅務申報及編制財務報表的相關文件及簿冊包括總賬、明細賬、銷售單及發票等。
如上述提及之文件及記錄並不是存放于註冊代理人處的,該公司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註冊代理人有關記錄及相關文件的實質存放位址。
如實質存放地址發生變更的,該公司應在地址變更後的十四天內提供新的存放地址的詳細資訊予註冊代理人。
根據《商業公司法》第98條 ,公司違反記錄備存要求即屬違法及可被罰款美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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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成公司事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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